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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14001:2026标准已于2026年4月15日正式发布 。
为了帮助标准用户理解标准要求,工作组专家编写了ISO 14001:2026常见问题解答文件。本公众号全文翻译发表,供大家参考。
文件内容较多,分两次发表。本次发表第二部分。
三、条款特定概念(CLAUSE SPECIFIC CONCEPTS)
11. 条款4.1中的“议题”与子条款6.1.2中的“环境因素”有什么区别?
“议题”包括组织的重要主题、需要辩论和讨论的问题,或可能对EMS预期结果产生积极或消极影响的不断变化的情况。
• 环境状况(例如与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相关的状况)并非唯一相关的议题。
• 议题可以是外部的或内部的,涉及组织及其EMS。
• 议题可能源于非环境的外部及内部主题,例如财务、技术、治理方面(参见附录A.4.1中的示例)。
• 风险/机遇不是议题;风险/机遇产生于议题。
“环境因素”被定义为“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与环境或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12. “组织的宗旨”是什么意思?
在条款4.1第1段中,组织的“宗旨”是指该组织存在的原因,即其“存在的理由”(raison d‘être)。
它涵盖了组织存在的核心活动,通常反映在组织的愿景和使命中。了解组织的宗旨有助于确保EMS针对组织的特定背景及其运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3. 条款4.1和4.2的预期输出是什么?
这些条款的输出是知识(knowledge)。这是一种概念性理解,即内部和外部议题(包括环境状况)以及相关相关方的要求如何可能影响组织实现其EMS预期结果的能力。
这些知识被用作设计和改进EMS的输入。虽然4.1和4.2没有明确要求文件化信息,但该知识的证据出现在组织EMS的其他部分。例如,在6.1.4中,组织在确定需要应对的风险和机遇时需考虑这些知识。这些风险和机遇,以及确定这些风险和机遇所需的过程,必须在必要的程度上作为文件化信息提供,以确信它们按计划得以实施。
此外,由于每个EMS都是独特的,组织可以根据7.5.1决定是否需要额外的文件化信息以确保其EMS的有效性。
14. 条款4.2的意图是什么?
条款4.2是一个战略性的、探索性的步骤,组织通过该步骤收集有关相关方的信息,以了解其相关的需求和期望。工作组一致认为,组织在4.2中基于对相关方相关要求的了解,在“概念层面”确定其合规义务。这些要求的详细分析在子条款6.1.3中进行。
在4.2提及相关方时,使用的是“需求和期望”而非“要求”,以保持相关方的强制性要求(如法律或许可条件)与组织选择遵守的要求(如合同协议)之间的区别。组织保留决定是否承诺满足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并将其纳入EMS设计时加以考虑的决策权。
15. 在确定EMS范围时考虑条款4.1和4.2的意图是什么?
此外,工作组一致认为,其意图是考虑合规义务(即相关方中组织必须或选择遵守的要求),而非必然是所有相关方的全部要求。因此,该条款使用了“考虑”一词,而非“纳入考虑”。
16. 条款4.3“确定EMS的范围”的意图是什么?
EMS的“范围”包括组织的职能、物理边界及其活动、产品和服务,ISO 14001的要求将适用于这些内容。通常的做法是在确定范围说明时考虑要项中所述的内容。增加对活动、产品和服务生命周期的考虑,是为了强调在决定EMS范围时需要考虑生命周期视角。
工作组在 ISO 14001:2026 版中确认并保留了长期以来的共识立场,即允许组织分阶段实施EMS。为了解决有人可能“挑拣”活动、产品和服务以有意排除具有重大环境因素的内容这一担忧,增加了将范围提供给相关方的要求,以确保透明度并避免误解。
一旦EMS范围确定,不允许排除已定义范围内的任何活动、产品或服务。虽然组织保留确定其范围边界的自由和灵活性,但其对 ISO 14001:2026 的符合性应基于稳健、可信和可靠的EMS。
ISO 14001:2026 保留了组织的自主决策权,即组织自行决定如何履行其EMS要求。详见附录A.4.3和A.4.4。
17. 确定“风险和机遇”的要求意图是什么?
• 对组织的“风险和机遇”可能源于环境方面的(例如与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相关的)以及非环境方面的议题;
• “风险和机遇”并非总是与EMS相关;只有当它们能够影响组织的宗旨和EMS的预期结果时才相关;
• 其意图是确定和应对与组织背景相关的“风险和机遇”,即与条款4.1和4.2中相关的“议题”或相关方需求和期望相关的、可能对EMS预期结果产生(i)不利影响(风险)或(ii)有利影响(机遇)的风险和机遇,并将这些知识用作风险和机遇优先级的输入之一;
• 标准中不要求采用规定性的风险管理过程。
关于“风险和机遇”的更多指南见附录A.6.1。
18. 确定环境因素重要性的标准有哪些示例?
环境准则(例如毒性、持续时间、程度和暴露可能性)是确定环境因素重要性的首要且最低限度的标准。也可以使用其他准则。例如,组织可能发现某个环境因素在仅考虑环境准则时并不重要。但当考虑其他组织议题时,例如不合规威胁,或者满足相关相关方需求和期望的机会,该环境因素可能被赋予更高的优先级或重要性,进而可能被判定为重要。
但是,不得使用其他准则来降低基于环境影响本应被视为重要的环境因素的重要性。
19. 风险和机遇、环境因素及合规义务的确定是作为独立的过程,还是可以合并进行?
组织自行决定是否对子条款6.1.2至6.1.4进行单独分析,还是将部分(或全部)分析合并在一个过程中进行。工作组一致认为,不暗示需要第二次单独分析来确定6.1.4中需要应对的“风险和机遇”。
要求组织策划一个或多个过程,并在必要的程度上保持关于该(这些)过程的文件化信息,包括确定重要环境因素所使用的准则,以确信这些过程已按计划实施。过程(的)输出也要求形成文件。
20. 为什么条款6.1的顺序发生了变化?
虽然要求没有改变,但原位于子条款6.1.1“总则”中的大部分文本已移至子条款6.1.4“风险和机遇”。新的顺序阐明了EMS中的逻辑顺序:首先确定重要环境因素(6.1.2)和相关合规义务(6.1.3),然后确定需要应对的、与这些环境因素、合规义务及与其背景相关的其他议题和要求有关的、对组织的风险和机遇。此顺序简化了条款6.1的复杂性,并与附录SL附录2保持一致。
注:组织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对子条款6.1.2至6.1.4进行单独分析,或合并部分(或全部)分析。
21. 条款4.1、4.2、6.1和8.1之间有什么关系?
条款4.1和4.2提供了知识,组织在条款6.1中应用这些知识来确定需要应对的对组织的风险和机遇、重要环境因素(包括应用生命周期视角)以及合规义务。这些是子条款6.1.5和条款8.1的输入,这些条款分别关注策划行动和实施所需的运行控制以应对已策划的行动。
22. 条款8.1是否对外部供方施加要求?
ISO标准只能对采纳该标准的组织施加要求。条款8.1关注的是组织可用于影响其外部供方的内部过程,而不是控制外部供方的过程。
23. ISO 14001是否要求组织将其环境影响传达给价值链中的每一个人?
不。关于条款8.1 d)的要求,组织在提供有关交付、使用和寿命终止阶段潜在重大环境影响的信息方面具有灵活性,因此保留了“考虑需要”的措辞。
24. 条款9.3 d) 4) 仅适用于内部EMS审核,还是意图包括内部和外部EMS相关审核的信息?
子条款9.2.2中使用术语“审核”时,仅指由组织或其代表实施的内部审核(与该子条款的标题一致),而在条款9.3中,它同时指内部和外部EMS相关审核(即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审核)。
25. “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以提升环境绩效”这一措辞的意图是什么?
工作组一致认为,体系改进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环境绩效的改进。工作组还一致认为,EMS改进可包括环境绩效改进。工作组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某项要求的意图侧重于EMS改进,而在其他情况下,意图则是强调环境绩效改进。
因此,工作组使用了以下方式:
• 单独使用“持续改进”时,其意图是同时关注EMS改进和环境绩效改进,不特别强调任何一方。
• 单独使用“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时,其意图是仅关注环境管理体系的改进。
• 单独使用“提升环境绩效”时,其意图是仅关注环境绩效的改进。
• 使用“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以提升环境绩效”时,其意图是同时关注EMS改进和环境绩效改进,并额外强调绩效改进。
26. 要求使文件化信息“可获得”的意图是什么?
为与附录SL最近修订版本保持一致,“应可作为文件化信息(shall be available as documented information)”已取代“保持文件化信息(maintain documented information)”(后者原指除记录以外的文件)。其次,“应作为证据的文件化信息(documented information shall be available as evidence of)”取代了“保留文件化信息作为证据(retain documented information as evidence of)”(后者原指记录)。
在文件化信息的语境中,术语“可获得(available)”意味着组织可以获取、使用或提供信息,以确保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如果信息表述为“可供相关方获取(be available to interested parties)”,意味着相关方可以从该组织获取信息。
27. 为什么条款4.1和4.2中提到了污染水平、资源可用性、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健康等状况?